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
債 務 人 鄭聖發即鄭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㈠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十 四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㈡聲請人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如附表編號十五所 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該報告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 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請提出更生方案(需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若本院准予 更生後,強制執行即依法停止,因此請將每月被扣薪之金額 亦加入能清償之金額內)。
二、聲請人稱過去2年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45,000元云云。 惟經本院查詢聲請人104年度所得,共計669,829元,每月平 均收入應有55,819元,請誠實申報其財產狀況,並提出聲請 人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和欣汽車客運公司,請提出①在職證明 書;②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③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聲請人所稱其兄鄭丁文有身心疾病無法固定工作一節,請提 出診斷證明書。
五、聲請人共有幾位兄弟姊妹?
六、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配偶游欣慧 及聲請人母親陳寶丹,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 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退休金、兒少扶助、
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 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 摺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母親陳寶丹為何無法維持生活需仰賴聲請人扶 養?聲請人父親鄭雲山48年1月18日生,現年57歲,是否仍 有工作收入?聲請人除兄鄭丁文外,是否尚有已成年鄭雅玲 、鄭雅芳2人?臺南市105年度之最低生活費為11,448元(此 項標準係逐年調高,今年為11,448元),如以此標準計算聲 請人母親陳寶丹所需生活費,扣除有身心疾病無法固定工作 之聲請人兄鄭丁文,4人分擔陳寶丹之撫養費,每人每月分 擔2,862元。聲請人為何每月須負擔至5000元?八、請說明何以聲請人須支付配偶游欣慧每月扶養費4333元?聲 請人配偶游欣慧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並應提出配偶游 欣慧之①在職證明書;②最近3個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 摺影本;③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④103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
九、經查,聲請人所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房屋, 共9人居住,每月房租15,000元為何由聲請人獨力負擔?聲 請人既欲聲請更生,理應以最大誠意償債,聲請人之姐妹鄭 雅玲、鄭雅芳2人均成年均有工作能力,理應分擔房租及水 電瓦斯費,聲請人父親鄭雲山、兄鄭丁文也應就其能力範圍 內予以分擔,聲請人可否要求渠等分擔?
十、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過去2 年經債權銀行每月執行薪資扣款7,000元,其餘支出共38, 000元,合計每月支出45,000元等語。惟最大債權銀行安泰 商業銀行於前置協商提出之分180期、每期繳款7,274元之還 款條件,與前述每月執行薪資扣款金額僅多出274元(若協 商成立,每月清償金額以協商成立之金額每月7,274元為準 ,債權銀行並不會重複扣薪)。請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負擔 上開協商方案之情事?
、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配偶游欣慧及聲請人母親陳寶丹、聲 請人2名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 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7月止之存摺內頁所 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聲請人、聲請人兩名未成年子女、聲請人配偶游欣慧及及聲 請人母親陳寶丹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 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保單準備金為有價值之財產,上開保單如有準備金,本院將
要求將保單解約,以準備金加入更生方案中。如不願解約, 須提出相等之現金。基金、股票亦同。聲請人可否接受?如 不能接受,請自行撤回本件聲請。
、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9,000 元,須先行預繳(未來視情形多退少補),不可分期繳納, 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提出予本院(聲請調解時已 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白底有藍 綠色圓形圖案者),不必再重複提出,但兩種報表內容不同 ,因此尚須提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白底有紅色圓形 圖案者)。二者不同,切勿混淆,且請勿重複提出與前次相 同之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