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5年度,200號
TNDV,105,消債更,200,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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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債 務 人 張勝雄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孫玉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件:
一、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 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 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三、債務人提出之財產資料僅記載無財產資料,惟國人開立及使 用金融帳戶平均為2個以上,購買保單張數為3張,另個人平 日持有之貴重物品、小額存款、保險契約、基金、股票等具 有價值之有價證券,縱屬小額或僅具殘值,亦屬財產,仍應 據實陳報,故請再予查明是否尚有財產漏未記載,並重新提 出財產資料及相關事證﹝如存摺影本(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保單影本等﹞供核。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 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四、請說明是否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 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 作?受雇於何人?僱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 ?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



五、請說明有以債務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六、請說明債務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 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 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債務人自陳配偶顏碧娥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請釋明顏碧娥 有何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
八、請提出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 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 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九、債務人所列生活必要支出之相關單據(例如:機車加油收據 、水電費、電話費收據等)及每月扶養張博寬張芷宥及顏 碧娥支出證明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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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