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19號
NTDV,106,司票,219,2017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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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杜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涂東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涂東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均不得 省略)。
㈡原聲請狀之本票附表記載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均與實際提出本 票不符(★聲請人誤將到期日記載為發票日,到期日則均空 白漏未記載),另票據號碼WG0000000號之本票其票面金額 為「新台幣貳仟元」,並非參仟元,均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㈢另聲請人提出之票據面額總計為新臺幣11,000元,聲請人聲 請狀聲請事項記載之金額卻為新臺幣12,000元,顯逾票面總 金額,是否有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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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