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9號
TNDV,105,家簡,9,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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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
                  105年度家聲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珮筠  
       李嘉齡  
       李品誼  
兼 上三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
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81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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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