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5年度,2010號
TNDV,105,司繼,2010,20160823,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010號
聲 請 人 吳李市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李朝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號之8)於105年7月31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裁定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龔惠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