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1654號
TNDV,105,司票,1654,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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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
聲 請 人 陳奕帆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許庭嬬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許庭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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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