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654號聲 請 人 陳奕帆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許庭嬬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許庭嬬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