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辦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432號
TNDV,105,司促,14432,20160803,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432號
債 權 人 宏景智權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