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5年度,114號
TNDV,105,勞執,114,2016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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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執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王玟蓉 
相 對 人 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曼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
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一第三行中關於「鄭吉辰」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玟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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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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