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5年度,144號
TNDV,105,事聲,144,2016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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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事聲字第144號
異 議 人 中華國賓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少琴
訴訟代理人 陳敏樹
相 對 人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民
國105年7月4日所為105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 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 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 ;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 105年7月4日以103年度司促字第12370號裁定駁回異議人支 付命令之聲請,該裁定於105年7月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 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之105年7月13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 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等情,有送達證書及聲 明異議狀各1份附卷可參,是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經核與 上開規定相符。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雖設址於臺中市,惟兩造簽署之電信 設備用地租賃合約第7條約定,已載明兩造合意以租賃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即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而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 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自明。次按專屬管轄之事件不得 以合意定管轄法院,且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無管轄權 之法院,並不因移轉管轄之裁定而取得管轄權(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1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為專屬管轄事件,且不得以合意定管轄法院,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之規定,法院僅得以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四、經查,本件相對人原名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其已於 105年3月間更名為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並於 105年4月26日完成變更登記,且其公司登記地址為「臺中市 ○○區○○路00號1樓」等情,有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是異議人於 105年6月22日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專屬相對人主事務所 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異議人 雖主張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惟依前揭規 定及說明,兩造縱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不適用於本件支付 命令聲請事件,故異議人前揭主張,並非可採。原裁定駁回 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 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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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中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