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0號
TNDV,104,重訴,30,20160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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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傳義
      林李素珠
      林家弘
      林家緯
      林志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廷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6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0,437,24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5,8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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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