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郭思彤即郭雅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5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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