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41號
TNDV,104,訴,1441,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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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枝
      陳文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仁童
      趙仁建
      趙仁順
      趙柏盛
      趙柏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441號請求遷讓
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2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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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