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85號
TNDV,103,重訴,85,201608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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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上 訴 人 蘇宗偉
      蘇宗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視同上訴人 蘇雅珍
被 上訴 人 蘇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5年7月
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808,001元【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
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
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故本件之上
訴訟標的價額,以被上訴人即原告蘇雅玲起訴時之訴訟標的價額
為準(計算式:35,000元(分割標的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
值)×500.23平方公尺×1305/6000(蘇雅玲之應有部分比例)
=3,808,0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7
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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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