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指定辯護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明自民國一0五年八月八日起羈押參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 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 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志明涉犯刑法第174 條第1 、4 項放火燒燬現 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未遂罪嫌,業據證人沈福卿、張 子陽、林亞震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消 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蒐證照片等附卷可參,犯罪嫌疑 重大,且依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有多次 逃亡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況於本院偵查中,承辦檢察官對 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 號戶籍地傳喚、拘提 未果後,亦係經通緝始到案,有傳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點名單、拘票、拘提報告書、通緝書等附卷可參(詳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1815 號卷宗第15頁 、第16頁、第19頁、第22頁、第30頁),有事實足認其有逃 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被告有羈押之 必要,因被告他案執行至民國105 年8 月8 日止,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參,從而,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