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判字,105年度,37號
TNDM,105,聲判,37,2016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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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代 理 人 周仕傑律師
被   告 蔡詩穎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檢察署105年度上聲議字第851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
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 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 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 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 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法院於審理交付審判之聲請有無理由時,其調 查證據範圍,應以偵查中曾發現之證據為限,不可就告訴人 新提出之證據再為調查,亦不可蒐集偵查卷以外之證據,又 除認為告訴人所指摘不利於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 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 則或其他證據法則,否則,不宜率予交付審判(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百三十四點及臺灣高等法院九 十一年第一次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究會議結論參照),此 乃避免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再行起訴規定混淆不清 ,故法院對於聲請交付審判案件之審查,應限於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是否違法。故質言之,如檢察官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二百五十二條規定予以不起訴處分者,應審查該處分是否符 合該條各款之規定;若係依據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 起訴處分者,則應審查該處分是否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之 情形。至於檢察官據以不起訴處分之基礎事實,則非法院應 行介入審查之對象,蓋法院裁定交付審判之前提,乃該案件 已經跨越起訴門檻,亦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檢察官應提起公訴之情形,縱或法院對於檢察官所 認定之事實有不同判斷,惟該案件必須繼續偵查始能判斷應 否起訴者,法院仍應依據現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 段,以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即告訴人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交付審判 意旨所指告訴人對於被告蔡詩穎所經營佳里分校於民國一0 二年至一0四年間曾供相關服務,且佳里分校於一0四年間 亦多次參加告訴人所提供之營運與師資訓練,絕無被告所稱 告訴人僅存提供教材之功能及形同書局之情狀,其於信函中 為不實之陳述,應當構成誹謗罪嫌等情,於偵查中業據告訴 人於一0五年五月四日以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併同證據提供 檢察官審酌(見調卷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 交查字第九二一號偵查卷第二十至七十五頁),又告訴人亦 不否認被告於偵查中提出之「致班主任」信件,係告訴人所 發函文,雖告訴人認被告誤解此函之真意,然因上揭信件內 載有「為安定近期南區分校之動盪人心,總管理處痛定思痛 徹底檢討,決定重新整頓南區分公司整體服務品質」等語, 被告憑以撰寫前揭「致家長的一封信」質疑告訴人公司之文 字,即非憑空捏造,嗣經偵查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一0五年五月十三日以一0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七七 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一0五年 六月十三日以一0五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五一號處分書詳載證 據取捨理由,顯見被告有否涉犯誹謗之事實,檢察官並未遺 漏調查其相關事證,其處分書所載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理 由,亦無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經本院調閱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交查字第六三三、九二一號 、一0五年度他字第一六六號、一0五年度偵字第五九七七 號偵查卷宗查核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認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檢察署一0五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五一號處分書,對 於聲請人再議之聲請,已詳敘理由逐一指駁,認事用法經核 並無不當,告訴人猶執陳詞指摘駁回再議聲請之處分不當, 聲請交付審判,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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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