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848號
TNDM,105,聲,184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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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意勝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年度執字第6365號、105年度執聲字第1201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意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意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 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 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 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王意勝因犯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等五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除附表編號⒈至⒋「案號欄」應補充更正為「一0四年度 審訴字第五二八號、第五四一號、第六0一號」外,餘詳如 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存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 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幸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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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