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友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五年度執字第六七五四號、一○五年度執聲字第一二○
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友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王友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266、331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