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淑婷
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45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 8 年09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12日法授矯字 第10501710001 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 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怡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