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1712號
TNDM,105,聲,1712,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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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良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2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良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良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 明文。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定應執行刑為有 期徒刑2 年10月、8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2日 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 年5 月20日,而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6 年4 月10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8 月5 日法 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 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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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