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昭璧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
執聲付字第2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昭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昭璧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9 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