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6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婉琪
受 刑 人 張力元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力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李婉琪出具現金保證後, 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 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 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 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87年台抗字第406號裁定 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張力元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 由具保人李婉琪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有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經 誧P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依法通知被告執行,其卻未依時到案執行,並因行方不明 而拘提無著;另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 ,固分別有上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4 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05年6月28日員 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各1份等附卷可憑。惟本件經檢察官提起 聲請後,被告已於105年7月24日另案被羈押在臺南看守所, 有臺灣高等法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足憑,顯見該受 刑人已另案遭緝獲。揆諸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受刑人既 已緝獲,自不得再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聲請人之聲 請,嗣後已不符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