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05年度,20號
TNDM,105,簡上附民,20,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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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郭美音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士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王翊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8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培馨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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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