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蕙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緝字第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蕙茹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於犯罪事實欄第6行,「 趁黃景能上廁所期間」後補充「於同日23時10分許」。」二、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力壯,不思以正途取財,恣意竊取他人 營業用小客車,所竊得之物,依被害人黃景能陳稱約值新臺 幣約1萬元,兼衡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具高職肄 業之教育程度,所竊得之物已尋獲,並發還予被害人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320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