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325號
TNDM,105,簡,1325,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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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白金慧
      鄭萬得
      鄭如雅
      林明霞
      楊憲政
      陳念彤
      楊穎麟
      陳珮茹
      郝思華
      楊憲宏
      何鵬智
      盧易駿
      王曉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446、14447號、105年度偵字第5621、5622、5623
、5624、5625、5626、5628、5629、5632、5634、5635、563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貳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又犯偽造私文書罪,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壹枚、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偽造之「仁愛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文貳拾肆枚,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十四所示偽造之健康檢查報告書拾肆份,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萬得鄭如雅共同犯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各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林明霞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楊憲政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五、七所示之刑;又犯變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六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扣案附表六編號一所示變造之健康檢查報告書壹份沒收之。



陳念彤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楊穎麟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九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陳珮茹郝思華共同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各處如附表時所示之刑,均緩刑貳年,並均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盧易駿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楊憲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十二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何鵬智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如附表十三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王曉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共伍罪,處如附表十四所示之刑及沒收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扣案偽造「醫師陳沛植」印章壹枚沒收之;未扣案附表十四編號一至五所示偽造之「醫師陳沛植」印文伍枚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八編號1地點更正 為「福康長照中心」、證據欄陳沛植診所健康檢查報告(曾 雅嵐更正為「曾雅葻」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白金慧如附表一、鄭萬得鄭如雅如附表三編號1、 楊憲宏如附表十二、王曉嵐如附表十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白金慧如附表二所為 ,係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鄭萬得鄭如雅如 附表三編號2及3、林明霞如附表四、楊憲政如附表五、七、 陳念彤如附表八、楊穎麟如附表九、陳珮茹郝思華如附表 十、盧易駿如附表十一、何鵬智如附表十三所為,均係犯刑 法第216條、210條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被告楊憲政如附表六 所為,係犯刑法第210條變造私文書罪。被告白金慧、王曉 嵐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被告 白金慧等13人偽造、變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 變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鄭萬得鄭如雅如附表三、陳珮茹郝思華如附表十所示之犯行間,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另被告白金慧、王 曉嵐分別利用不知情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刻印人員偽 造「仁愛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醫師陳沛植」印 章各1枚,被告陳珮茹將變造之健康檢查報告書交由不知情 之陳綺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均為間接正犯。又被告白 金慧(38罪)、鄭萬得(3罪)、鄭如雅(3罪)、楊憲政( 6罪)、王曉嵐(5罪)上開所犯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均應分論併罰之,且宣告多數沒收者,應併執行之。三、爰審酌被告等人就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對於老人福利機構之監 督業務,為達目的,竟便宜行事,任意偽造、變造員工及受 照顧老人之健康檢查報告書之犯罪手段,已使無辜被冒名之 個人及醫事機構受到損失,亦使社會局無法對被告等人所負 責之老人福利機構正確管理,兼衡被告等人坦認犯行之犯後 態度,被告白金慧高職畢業、鄭萬得國中畢業、鄭如雅大學 肄業、林明霞陳念彤楊穎麟陳珮茹何鵬智王曉嵐 均大學畢業、楊憲政郝思華楊憲宏均專科畢業、盧易駿 碩士畢業,以及渠等擔任照護機構之角色,所涉情節之輕重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沒收之宣告、定應 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等人均未曾因故 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顯見悔意,其歷經此偵、審程序刑之宣告後, 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被告白金慧宣告 緩刑3年外,餘均併予宣告緩刑2年;且為督促渠等確實改過 遷善,本院認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 條第2項第4款規定,諭知被告等人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分別依主文所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以啟自 新。又倘被告等未遵循本院諭知之緩刑期間所定負擔而情節 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及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案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四、沒收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附表一編號1至24所示偽造私 文書所用之偽造「仁愛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圓戳 章1枚、所生之印文24枚、附表十四編號1至5所示偽造私 文書上之偽造「醫師陳沛植」印文5枚,以及扣案之偽造 「醫師陳沛植」印章1枚,依上開規定,均應予沒收;且 未扣案上開印章、印文,為被告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依 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至被告等人如附表一、三至五、七至十四所示分別偽造、 變造之健康檢查報告書,雖為渠等犯罪所生之物,但皆已 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收受備查,已非屬渠等所有,依同 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不為沒收之宣告。而扣案如附 表六編號1變造之吳華雲健康檢查報告書1份為被告楊憲政 所有且為其犯本案變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業據其供述在 卷(104偵14447號偵四卷第406頁),應予沒收;未扣案 附表二編號1至14偽造之張俊毅等人健康檢查報告書14份 ,其既均屬被告所有且為本案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生之物, 且經被告白金慧供述在卷(103他4938號偵卷卷二第62頁 反面至第63頁),雖經被告白金慧辯稱不知放置於何處( 103他4938號偵卷卷二第19頁),惟尚無具體事證可資證 明該等私文書已滅失,爰均依同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 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上所 偽造之「仁愛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文14枚,係 屬偽造私文書之一部分,已包含於前開偽造私文書之沒收 ,乃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 51條第5款、第40條之2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第38條第2項、第4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附繕本),並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附表一: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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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地點 │ 方式 │ 罪刑及沒收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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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負責人白金慧姓名、基本資料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各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章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2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 │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會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員工白金鳳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3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4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高慧姓名、基本資料及各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年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4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吳敏郡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5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8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林素稜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6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蘇法蓉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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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彭玲鳳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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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8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羅方晴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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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7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林秀鈴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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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董云先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1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鐘鳳美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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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2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白金星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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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年2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員工張美珠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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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楊皓文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5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4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楊子瑩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6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呂鋒姓名、基本資料及各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年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7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1日 │護中心│偽填員工曾玉釧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8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陳燕玲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19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9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員工呂秀香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0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3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蘇尹嬪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1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2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陳德釵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2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員工方煒姓名、基本資料及各項│,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蓋│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年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3 │102年2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20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林秋足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 24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10日某時│護中心│偽填員工林建宏姓名、基本資料及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嗣於102 │壹日。未扣案偽造之「仁愛│
│ │ │ │年間某日,將之交付臺南市政府社會│醫院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
│ │ │ │局備查而行使之 │」印章、印文各壹枚沒收之│
│ │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額。 │
└──┴────┴───┴────────────────┴────────────┘
附表二: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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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時間 │ 地點 │ 方式 │ 罪刑及沒收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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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3年5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5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住民張俊毅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2 │102年12 │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月10日某│護中心│偽填住民林金山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3 │102年12 │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月24日某│護中心│偽填住民郭明福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102年12 │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月15日某│護中心│偽填住民吳秀靜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5 │102年12 │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月4日某 │護中心│偽填住民蔡清河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時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6 │102年1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8日某時 │護中心│偽填住民張寶珠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7 │102年2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17日某時│護中心│偽填住民曾葉珍珠姓名、基本資料及│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各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章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8 │102年3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17日某時│護中心│偽填住民施清池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102年2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住民楊馥祥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102年2月│長佳養│以電腦製作健康檢查報告書表格,並│白金慧犯偽造私文書罪,處│
│ │15日某時│護中心│偽填住民吳正明姓名、基本資料及各│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項數據,再以偽造之仁愛醫院圓戳章│,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蓋印在健康檢查報告書上 │。未扣案偽造之「仁愛醫院│
│ │ │ │ │病理檢驗室健檢專用章」印│
│ │ │ │ │章壹枚、偽造之健康檢查報│
│ │ │ │ │告書壹份,均沒收之,於全│
│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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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