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賓葦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
字第12054 號,本院原案號為105 年度簡字第1851號),因有刑
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所列不宜適用簡易判決程序之
情事,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賓葦計畫行竊,為躲避 查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 年12月6 日凌晨 0 時至2 時間,在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2 段483 巷口,以徒 手扳下之方式,竊取楊勝次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0 號機 車號牌1 面,得手後,懸掛在其所有之機車上,同日2 時9 分許駕駛懸掛該竊得號牌之機車,在臺南市安南區公學路2 段220 巷內經監視器錄得影像,經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等語。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2 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被告上開涉有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犯罪事實,前經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偵字第11026 號向本院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105 年8 月10日以105 年度簡 字第1797號簡易判決認被告犯竊盜罪,累犯,判處拘役50日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同署檢察官以「同一案 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05 年8 月11日繫屬本院,又前 案於後案繫屬本院時尚未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1797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1026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後案於105 年8 月11日繫屬本院之日期戳章等在卷可 查。前案、後案犯罪事實完全相同,屬「同一案件」,而本 件後案在本院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爰依據前開規定,應 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