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原簡字,105年度,32號
TNDM,105,原簡,32,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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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原簡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李桂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8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李桂鵬犯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所生之「張啟超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鑑定日期:092/12/12)」壹件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1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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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