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附民原告 A女(0000-000000)
附民被告 黃鐘平
上列被告黃鐘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