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醫療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787號
TNDM,104,易,787,2016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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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文琦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104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文琦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楊文琦於民國104年5月24日18時10分許,因其女鄭○意(99 年8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發燒不適,而由楊文琦帶鄭○意 ,前往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附設醫院(下稱成大醫院)急診室小兒科診療區急診,楊文 琦明知該醫院護理人員蒲依柔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 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於該日18時38分至40分許, 於蒲依柔正對鄭○意執行施打靜脈留置針之醫療行為時,因 不滿蒲依柔未立即找到正確位置下針,鄭○意因疼痛而哭鬧 不休之際,應知悉醫護人員正在下針之時,如予以拉扯、撥 打,可能造成醫護人員遭針扎傷,竟基於妨害醫療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之故意,及傷害醫療人員之未必故意,以徒手之方 式,在蒲依柔下針之時撥打蒲依柔正握持針劑、已將針頭刺 入鄭○意體內之右手,足以妨害蒲依柔執行醫療業務,並因 楊文琦上開行為,造成針頭因此彈出而針扎蒲依柔右手無名 指,造成蒲依柔右手無名指受有針扎傷口之傷害,嗣經蒲依 柔提出告訴,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蒲依柔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證人陳怡均、蒲依柔於警詢之證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且被告楊文琦不同意作為證據,原則上不得作 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資料。另亦無證據得證前開證人於警 詢中之陳述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示「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之回復證據能力 之外部情況要件,是前揭證人陳怡均、蒲依柔於警詢之證述 ,應不得採為本案證據。




二、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文書證據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當事人於本院均未 主張排除上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 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經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並非公務員違背 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 情況,故上開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
一、訊據被告楊文琦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醫療法及傷害犯行,辯稱 :當天18時10分許伊帶女兒至成大醫院急診,並未檢傷,也 未掛號,成大醫院之醫護人員是在沒有告知伊、未得伊同意 之情況下為伊女兒打針抽血,當時伊因醫生告知成大醫院沒 有病床,已準備轉院,伊出去買水,不在急診室,伊並未揮舞手或撥打護理師之手,並無傷害
或妨害醫療行為之故意,且告訴人事後經檢驗未發生感染, 亦無傷害之結果云云。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否認有違 反醫療法之犯罪故意,對告訴人也無傷害行為,同時其行為 有正當防衛之適用。104年5月24日上午被告帶女兒至成大醫 院就診後回家休息,下午又發燒,被告打電話至成大醫院急 診室詢問醫生該如何處理,電話中醫生稱要現場觀察才有辦 法回答被告的問題,於是被告於當天傍晚6時10分到達該院 ,醫生表示並無病床可供住院,院方並希望被告可以轉院至 新樓醫院看有無病床,被告即要求成大醫院幫忙以救護車載 去新樓醫院,成大醫院拒絕,稱要離院去新樓醫院就須自行 解決交通問題,並有急診室大門櫃檯小姐抄了1張0800的服 務電話給被告,稱要轉院可以打這1支電話,被告後來撥打2 通119電話請求協助轉院,足見被告並沒有要求留院在成大 醫院治療之意,成大醫院也未告知被告要對女兒做抽血此類 侵入性治療。在等待轉院時間,被告告知護理師稱先去買瓶 舒跑飲料給女兒喝,等被告買完飲料還來,卻看到女兒所躺 的病床窗簾已拉上,被告上前觀看發現告訴人即護理師蒲依 柔正在對女兒插針,且護理師技術甚不純熟,找了很久都找 不到下針位置,印象中至少刺了9針,最後甚至以挑刺方式 找下針處,女兒痛得哇哇大哭,被告甚是心急,也有質問侵 入性治療為何未告知家長,也擔心針頭若未消毒可能造成感 染,請求換一位較有經驗的護理人員來找下針處,但護理人 員對被告所請均置之不理,此時被告認為護理師未經被告同 意即對女兒抽血,是在對女兒做不法之侵害,即以拇指、食 指2指夾出已插入女兒體內之針頭並丟棄地上。被告否認如 告訴人之指控,稱被告以手揮打告訴人的手。被告認為成大 醫院的作法已有違正當流程(未告知家長要進行侵入性治療



),所以被告自行拔針是在對現實不法的侵害進行正當防衛 ,行為不罰,請為無罪之諭知。
二、經查:
㈠、訊據被告對於伊於104年5月24日18時10分許,因其女鄭○意 發燒不適,而帶鄭○意前往址成大醫院急診室小兒科診療區 急診,期間被告於告訴人即護理師蒲依柔為鄭○意進行抽血 時,因告訴人遲未找到正確下針處,而出手,因而致告訴人 右手無名指遭針扎傷之事實,並不爭執,且有鄭○意之病歷 0份、告訴人針扎照片1張、成大醫院員工針頭和銳物扎傷事 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感染性體液意外曝觸事件報告單1紙 、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按(偵卷頁17-27、警 卷頁14、偵卷頁34-36、警卷頁11),此部分之事實,應堪 信實。本件應探究之爭點,厥為:⒈被告有無基於妨害醫療 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故意,及傷害之未必故意,以徒手之方 式,在告訴人下針之時揮舞,並撥打告訴人正在下針之雙手 ,針頭因而彈出,因而致告訴人手指遭針扎傷?或是如被告 所辯,僅係以拇指及食指將插入鄭○意手臂之針頭夾出,不 慎致告訴人手指遭針扎傷?⒉被告若有上開行為,其行為是 否構成正當防衛?
㈡、關於被告於告訴人為鄭○意進行抽血扎針時,究竟做了什麼 動作,致針頭彈出而扎傷告訴人手指?
⒈證人即告訴人蒲依柔於偵訊中證稱:「當天小朋友發燒,急 診就醫,經醫生解釋,她堅持要留院觀察,她本來上午就來 過,如果要留院觀察,就必須要打針抽血,她可以接受,也 同意,之後醫生請她在外面稍等,她說她要去買水,妹妹那 時坐在椅子上面,我們請她到診間幫她找血管,我們也請陳 怡均到場協助,安撫小孩子情緒,等到媽媽到場後,我們就 開始醫療處置,就是幫妹妹打針,才剛下針,被告就說我打 不上針,說我找不到血管,說我們不專業,說要換人,手就 在針的面前揮舞,要去撥針,我們有跟被告說這樣很危險, 且小孩子不舒服,針本來就不好打,且才剛下針,但她的手 還是一直揮舞,之後沒想到她就直接來撥掉我的手,導致針 頭彈出扎到我的手;開始時,醫生是跟她解釋說目前我們醫 院沒有床,要問其他醫院有沒有,被告要攔救護車,要救護 車帶她到別的醫院,那時我們有跟她說這樣的行為不對,如 果要轉院,要自己叫計程車,她就說好那就在這裡等住院, 醫生有說最快要等隔天,她也接受,所以她才留下來,我們 之後才做之後的醫療處置;(檢察官問:所以她有去撥你的 手?)有。那時我在打針,我一手抓小朋友的手,一手抓著 針,當時我是要打靜脈留置針。(檢察官問:你說針彈起來



扎到你哪裡?)右手無名指,我是左手抓小朋友,右手拿針 ,她來撥我,當時針已經扎到小朋友,之後針彈起來刺到我 的右手無名指;(檢察官問:在什麼狀況下需要綁止血帶? )只要打針抽血都需要,當天我們有綁。」(偵卷頁13-14 )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剛剛看的監視 畫面,一開始的時候,是否妳們正在準備要幫鄭○意小朋友 打針?)我們那時候是正在幫她做找血管的動作,是等她媽 媽進來之後,我們才幫她做下針的治療行為,在這之前醫生 也有都跟她解釋過我們的醫院作業流程。(公設辯護人問: 妳們醫院的流程裡面,如果要對病人做注射的侵入性治療的 話,是否要跟病人說明,徵得她的同意?)當然是有跟她做 解釋,也有徵得她的同意,我們才會這樣做治療行為。(公 設辯護人問:如果說是比較年幼的小朋友的話,是否需要家 長陪同?)其實沒有一定,如果開刀房的話,這樣子你們講 起來,這樣開刀房的話,小朋友開刀也都要由家屬陪伴進去 了嗎?裡面是一個感染區域。(公設辯護人問:從監視畫面 中,楊文琦回來以後,她進到病床旁邊,她在做什麼事?) 她在安撫她的孩子。(公設辯護人問:妳跟陳怡均兩位在做 什麼?)一個在安撫她,我們兩個一個,由我,我當然在協 助,幫她做注射的醫療行為跟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妳當 時正在準備找血管要施針?)是。(公設辯護人問:媽媽就 是楊文琦有無跟妳反映說妳扎了好幾針都沒有找到正確血管 的位置?)當下她是有這樣子跟我說。(公設辯護人問:她 有無指指點點,教妳要從哪裡下針?)有。(公設辯護人問 :她是如何告訴妳?)她就是用她的手來指,在我們入針處 那個地方做揮舞的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她有無認為妳扎 了好幾針,都沒有扎到正確位置,要求要換人來施作?)她 那時候是有這樣說沒有錯。(公設辯護人問:妳有無照著她 的意思去做?)當下其實並沒有,我們只是在安撫,但是我 們針也沒有在動了。(公設辯護人問:她除了用嘴巴講,就 是要求妳們要由別的位置去下針以外,她還有無用一些肢體 動作?)是,沒有錯,她的手在我的入針處那個地方做揮舞 的動作,所以當下我們也有安撫她,叫她手不要過來。(公 設辯護人問:她是如何的揮舞?)我們這樣子抓著小朋友, 她的手就是在我打針的部位那個地方揮,叫我要拔出來,影 片中也有聽到我請她手不要在那個地方揮動,這樣很危險。 (公設辯護人問:最後在監視畫面中有聽到妳叫一聲,好像 說有扎到針,那時候是如何扎到針的?)那時候根本也不知 道她的手會來揮,她過來撥動的時候,針頭就彈出來,扎到 我的右手無名指,所以當下我才喊了一聲「很痛,針扎到我



了」。(公設辯護人問:在那之前,她是否有做了好幾次揮 舞動作,但是並沒有真的打妳的手?)是,那時候有在那邊 揮動,但是沒有來直接碰觸到。(公設辯護人問:有碰觸到 妳的手那一次,妳認為她是故意針對妳的手,還是說只是在 揮舞的時候不慎打到?)當然是故意針對我的手,因為我們 其實有跟她講了「不要這樣,這真的很危險」。(公設辯護 人問:被告楊文琦說她並沒有在揮妳的手,她是自己去把留 置針拔出來的,是否如此?)不是,她是手來撥動我的手。 (檢察官問:妳們請被告不要在那邊揮舞,被告有無停止? )她並沒有停止,所以導致後來的事情發生。(檢察官問: 是否記得妳是用哪一隻手要幫小孩子打留置針?)我左手抓 ,右手打。(檢察官問:妳說被告後來是碰到妳的手,那時 候妳要施打的留置針已經?)針已經是打在小朋友的皮膚裡 面,已經是進入到病人的體內了,然後他來撥打的時候,針 頭才彈出,扎到我的,所以那個針是有接觸過病人的。」( 本院卷(易)頁85-89)是證人蒲依柔所證之情節,前後一 致。
⒉證人蒲依柔前開所證情節,核與證人陳怡均於偵訊中證稱: 「被告帶小朋友過來,醫生建議要打針抽血,我協助蒲依柔 ,因為小朋友需要有人協助壓手,當時被告去買東西,我們 準備好之後,被告就回來了,被告一開始坐旁邊,被告說你 打得上嗎,當時有跟她說我們有受過專業訓練,被告說要看 好不要亂扎針,蒲依柔要打時,被告就說看起來那邊就是沒 有血管,為何打那邊,我跟被告說請她不要妨礙我們的醫療 行為,被告就用她的手去撥蒲依柔的手,我們請被告不要這 樣,說這樣會傷害到小孩跟蒲依柔,被告聽不進去,還是一 直用手撥蒲依柔打針的手,之後撥兩三次之後,把針撥掉, 針扎到蒲依柔的手,被告是用右手撥的。」(偵卷頁14) 及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當天楊文琦在場的 時候,妳們要打的到底是什麼針?)靜脈留置針。(公設辯 護人問:那個留置針的功能是做什麼用?)留置針的功能是 它打進去會建立一個管路,它可以順便抽血,可以把輸液輸 進去。(公設辯護人問:可以抽血,也可以打點滴?)是的 。(公設辯護人問妳們要做打點滴的工作的話,是否應該要 有一些作業流程?)要先備點滴,然後準備好小孩,找血點 。(公設辯護人問:是否需要跟家長溝通說一下要做什麼治 療?)基本上醫生都會先跟家長溝通好,我們才會進行這個 動作。(公設辯護人問:剛剛看的監視畫面,在打開簾幕之 前是發生什麼事?)我跟蒲依柔護理師我們先幫病人找血管 ,因為一個人沒有辦法幫小朋友打點滴,因為小朋友會躁動



,然後會哭,所以通常會一個人打針,一個人在旁邊安撫小 孩,順便握住他的手,不要亂動,因為一亂動的話,針就會 歪掉,我們剛剛就是在要幫小朋友打點滴之前,我們先在找 血管,因為她那個時候發燒,所以她血管沈下去,所以我們 要先找血管,才會下針,我們是等到媽媽回來我們才下針的 。(公設辯護人問:畫面中楊文琦提著一袋飲料進來以後, 妳們是否還在找血管?)提著一袋飲料進來的時候,我們就 準備要下針了。(公設辯護人問:她放下飲料走到病床上是 在做什麼事?)看小孩。(公設辯護人問:她的雙手是在安 撫小孩,還是?)應該是在安撫小孩。(公設辯護人問:是 由蒲依柔負責施針?)是。(公設辯護人問:被告在現場是 否反應說蒲依柔都找不到血管?)她有說。(公設辯護人問 :她是否有要求說要換個有經驗的來打?)她也有說。她表 示要換我,可是我也沒有答應。(公設辯護人問:所以妳們 沒有理她,繼續做妳們的工作?)我們有跟她說,我們有跟 她解釋,說蒲依柔是很有經驗的護理師。(公設辯護人問: 接下來被告有無做什麼動作?)被告就很激動,一直要她找 正確的血管,不要在那邊戳來戳去的。(公設辯護人問:這 是用嘴巴講,還有無用肢體動作?)她就是手在那邊比。( 公設辯護人問:怎麼比?)她手就是在那邊揮舞。(公設辯 護人問:妳所謂的揮舞是怎麼樣的動作?)就大概是這樣子 之類的,這樣子比血管之類的。(公設辯護人問:指指點點 嗎?)是。(公設辯護人問:是指哪裡呢?)就是比那些血 管,比手那邊。(公設辯護人問:她等於在下指導棋?)是 。(公設辯護人問:她除了指指點點以外,還有無做別的動 作?)就不停的用言語和手勢干擾我們,因為這樣對小孩子 是有危險的。(公設辯護人問:妳所謂的干擾,她是怎麼樣 說?)就是我剛剛說的那些,指指點點。(公設辯護人問: 是她認為正確的血管位置?)她就是比整個手部的地方。( 公設辯護人問:後來影片中有看到蒲依柔有唉一聲,說她中 針,妳有無看到那個狀況?)就媽媽後來用手去撥掉蒲依柔 的手,叫她不要再打了。(公設辯護人問:蒲依柔當時是怎 麼樣的施作?)左手抓著小孩的手腕,右手拿針。(公設辯 護人問:妳說妳看到楊文琦是怎樣去阻止?)媽媽一直撥她 拿針的那隻手。(公設辯護人問:是怎麼撥?)就這樣子一 直揮,要我們停下來。(公設辯護人問:她是做動作揮舞, 還是說?)她有碰到她了。(公設辯護人問:她揮舞的動作 在妳看,她是作勢,還是真的打下去?)真的打下去了。( 公設辯護人問:有無作勢揮舞的動作?)一開始有。大概二 、三下,後來就真的拍下去了,因為她打下去,針就飛掉了



。(公設辯護人問:那時候是針已經完全扎進去,還是正在 扎?)那時候針應該是入一半,因為還在找。(公設辯護人 問:楊文琦的說法是說她自己去把那個針頭拔出來,是否如 此?)沒有,她打她的手,因為打她的手,拿著針,然後她 把她手撥掉,那個針就會被整個抽出來。(公設辯護人問: 抽出來的話,針不是在蒲依柔手上拿著嗎?為何會是她的 右手會被扎到?)基本上我們都有經歷過這件事情,就是當 你很用力或病人也在很施力的時候,那個針拿到的時候,我 們手沒有辦法整個抓穩好,而且那個是她不經意,是她用力 去撥,所以我們並不是整個把它握死,我們只有用兩個手指 頭去握它而已。(檢察官問:妳剛才提到,蒲依柔在放針的 時候,你說被告的手在揮舞、揮動?)是。(檢察官問:妳 們有無告知她這樣子很危險?)有,那個時候我就有當下告 知她了,我說請她不要做這個動作。(檢察官問:妳跟被告 提到這樣很危險,不要做這個動作,她有無繼續?)她有繼 續。(檢察官問:她有繼續的時候,妳們怎麼處置?)我就 把她的手隔開,可是沒有用,她又再繼續,所以後來她才碰 到蒲依柔的手。(檢察官問:妳剛剛提到,妳把她的手隔開 以後,她又繼續揮舞,後來碰到蒲依柔的手,那時候蒲依柔 是否已經把留置針放進去了?)放進去了。(被告問:妳們 在打針的時候,是醫生叫妳們打針?)是。(被告問:妳說 我打她手的哪個部位?)這邊(證人陳怡均的手指著右手手 背)。(被告問:左手還是右手?)她打針的那隻手。(被 告問:是右手?)是。(被告問:當時妳安撫我女兒的時候 ,是否背坐著?)是。(被告問:當時妳是面對著蒲依柔, 還是背對著蒲依柔?)不是,我全程看著她打針,我是面對 她。(被告問:當時她說她有被扎到,她有無給我看她手上 確實有被我扎到的針?)醫生後來也有看到,她後來擠血也 有給妳看。(被告問:到底是針頭被扎到,還是針尾被扎到 ?)只有針頭才會扎得了人,針尾扎不了人,所以是針頭被 扎到。(被告問:但是針頭已經扎到我女兒的手裡,針頭怎 麼可能同時扎到她的手?針是又彈起來的,這個過程我沒有 辦法想像,針頭已經扎到我女兒的血管裡面了,她會不會血 崩?它怎麼又扎到蒲依柔的這邊?)留置針裡有硬針跟軟針 ,那個時候硬針還沒有抽出來,她把她手撥開的時候,整支 針跟著那個彈出來,所以才會扎到蒲依柔護理師的手上。」 (本院卷(易)頁74背-84)」等語相符。復參酌被告於警 詢時供述:「(警員問:你當時有無以手揮舞當時插在妳女 兒身上的注射針筒?)我當時是去做勸阻,手可能有不小心 去撥到,但是我不是故意的。」(警卷頁2),並未否認其



手有撥到注射針筒,足證其嗣後否認揮舞手而撥打告訴人持 針之右手,辯稱係自行以食指、拇指將針頭拔出云云,顯與 事實不符,尚難憑採。綜上,足證告訴人指述被告於告訴人 下針之時,以手撥打告訴人正握持針劑、已將針頭刺入病人 鄭○意體內之右手,造成針頭因此彈出,而扎傷告訴人右手 無名指等語,應堪信實,是被告確實有於醫療人員執行醫療 業務時,以強暴行為妨礙醫療人員執行業務,以及傷害醫療 人員之可觀行為,要屬無疑。
⒊被告雖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之初,辯稱伊不知道告訴人手指 遭扎傷,甚至伊報警後前來處理之警察都不知道告訴人有被 針扎到云云。然查:證人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開元 派出所警員姚智偉於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楊文 琦時跟你申訴什麼事情?)她是跟我講說醫院不願意讓她轉 院,然後我才詢問醫院是什麼情形、情況,才瞭解是有小孩 子的醫療糾紛的問題。(公設辯護人問:醫生怎麼說?)醫 生說他們在做醫療行為時,楊文琦去那邊動手動腳,造成他 們醫護人員有受傷,所以請我們過來。(公設辯護人問:楊 文琦是否有說一開始她帶小孩子到急診室時,成大醫院告訴 她說沒有病床,要求她轉院?)沒有,她只是說他不願意讓 她轉院。(公設辯護人問:醫生是說護士哪裡受傷?)他是 說手指受傷。(公設辯護人問:是什麼樣的傷?)他有跟我 告知說是被針扎到。(法官問:你到場的時候,告訴人蒲依 柔有跟你說她有被針扎到?是,她有說這件時事情。(法官 問:她有無跟你陳述是為什麼原因被針扎到?)她是說被楊 文琦手撥,撥到針頭的時候扎到。」(本院卷(易)頁69-7 3),是據報到場處理之警員於到場後聽聞醫師及告訴人告 知遭針扎傷之事實,應堪認定,與被告上開所辯伊與警察均 不知悉告訴人遭針扎傷云云,明顯不符,不足憑採。 ⒋況本件案發過程業據本院於審理時當庭勘驗成大醫院急診室 病床監視錄影畫面,並記錄內容大要如下:
「(檔案名稱:0000000小兒病患鄭○意檔案) 畫面開始顯示18:36:00,畫面顯示診療區以藍色布簾遮住 病床,隱約可見病床上有躺一個兒童病人,期間證人陳怡均 側坐病床上。時間約18:37:50,被告自左側走入畫面,走 入診療區,站在病床右側,被告與醫療人員似乎有討論兒童 的病情,有談論到腸病毒等語。時間約18:38:20,傳出病 人哭聲,病人哭喊「不要...」,此時被告有傾身向前的動 作,男性聲音(告訴人蒲依柔及證人陳怡均均稱是醫生聲音 )說「媽媽你讓我們動,你這樣給我們壓力,我們反而會打 不到,你不要動,媽媽你在旁邊」,期間有女性聲音,但是



聽不清楚說話內容,被告也有說話,似乎是「你這樣弄是反 的」等語,男性聲音說「媽媽你在旁邊,你這樣更緊張更打 不到」,被告說「這個位置是反的,這樣打不到」,男性聲 音說「護理人員是專業」等語,被告說「你換一隻手這邊比 較看得到」,男性聲音說「你不要緊張」,被告說「你不能 用腳,他的手都腫了...」,男性聲音說「我們護理師在弄 ,他們是專業我信任他們」,時間約18:39:45,被告又更 往前傾身,病床旁護理人員也發出呼叫聲,證人陳怡均將藍 色簾布打開,被告站在病床右側,以雙手抓住病人左手約手 腕處,說你這樣不行,告訴人站在病床左側,面對鏡頭以左 手抓住病人左手手腕處,被告的手在前方告訴人蒲依柔的手 在後方,被被告的手遮住,此時醫生走向病床,被告說「你 這樣不行...」,陳怡均手拿棉球按住病人左手腕處,告訴 人蒲依柔放開病人左手走向前,並說「我手被針扎到」,再 左轉走向水槽,打開水龍頭清洗雙手,並且擦手巾擦乾一面 向鏡頭左方走向鏡頭左側,一面行走一面將右手舉起來查看 ,期間醫生和被告均在病床前方仍然在爭論剛才過程,醫生 表示護理人員是專業人員,在打針你不能隨便動他,被告說 「這個位置不對,你一定要換...,你們一定要跟我溝通」 ,時間約18:40:43,蒲依柔在鏡頭外大聲說「... ,我被 針扎到了... 」,此時被告有看向鏡頭左側,期間一直以手 握住病人左手腕,時間約18:40:52,醫院駐警自畫面左側 走入。」(本院卷(易)頁66)
依據上開勘驗結果,告訴人遭針扎傷後,曾說「我手被針扎 到」,再清洗雙手,並且擦乾雙手時將右手舉起來查看,期 間被告均在場見聞,顯見被告於案發後立即知悉告訴人遭針 扎傷之事,期嗣後辯稱不知情云云,顯屬卸責之詞,不足憑 採。
㈢、被告之行為是否造成傷害之結果?
⒈被告於告訴人右手持針劑正在下針之際,以手在針頭附近揮 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致針頭彈出而扎到告訴人 右手無名指,形成右手無名指之皮膚遭穿刺,而有出血之狀 況,有告訴人提出之針扎照片1張、成大醫院員工針頭和銳 物扎傷事件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感染性體液意外曝觸事件 報告單1紙、成大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1紙等在卷可按(警 卷頁14、偵卷頁34-36、警卷頁11),此部分之事實,堪予 認定。告訴人右手無名指之皮膚遭針穿刺出血後,雖已緊急 採取應變措施,諸如洗手、進行醫院規定之針扎處理流程、 檢驗是否遭傳染病感染等,目前尚未發現疾病感染之現象, 業據證人蒲依柔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本院卷(易)頁92



背),但某些疾病之潛伏期間尚未屆至,告訴人是否確定未 遭受感染,尚未可知,縱使將來確定未遭感染,然目前造成 告訴人右手無名指之穿刺傷,業屬傷害之結果,要屬無疑。 被告辯稱告訴人經檢驗後未遭感染,並無發生傷害之結果云 云,容屬誤會,不足憑採。
㈣、被告是否有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及傷害告訴人之故 意?
⒈被告陳稱:伊看到告訴人為其女兒扎針,發現告訴人沒有依 照正常步驟做,沒有綁皮條而且找不到正確位置下針,伊心 疼女兒,害怕針頭反覆扎會造成感染,要求更換護理師,但 未獲理會,伊情急下,出手將針頭拔出,馬上將針丟在地上 等語(本院卷(審易)頁33背-34),參酌證人陳怡均、蒲 依柔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於告訴人正在下針之際, 認為告訴人遲未找到正確下針之處,除了以手在下針處附近 揮舞之外,因而要求改打另一隻手、腳,並要求更換護理師 ,渠等並未答應被告之要求,只是安撫被告,之後被告出手 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等語(詳上述),以及本院勘驗告訴 人為鄭○意施打靜脈留置針過程之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被 告於告訴人施打過程中,屢次表示「可是她沒有找對位置, 看不到」(時間00:04:18)、「換一隻手,這邊比較看得到 」(時間00:04:28)、「不能用腳啊,腳也是可以,之前一 直用同一隻,它都腫了」(時間00:04:37)、「沒有找對, 你自己過來看,打針找錯位置,現在還在用」(時間00:04: 47)(詳附表四)(本院卷(易)頁139背-141背)等情, 足認被告明知告訴人係護理人員,當時正在為其女兒鄭○意 進行醫療行為,伊因不滿告訴人遲未尋獲正確位置下針,且 伊女兒哭鬧躁動不安,伊要求更換護理師而未獲置理,因而 動手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被告自具有妨礙醫療人員執行 醫療業務之故意,要屬無疑。
⒉構成要件故意之類型,就行為人主觀之心態,可分為直接故 意與未必故意,未必故意又稱為間接故意,乃行為人主觀上 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有所預見,但竟不顧有此危險性之存在, 仍舊實施其行為,而聽任其自然發展,即使該行為果真發生 構成要件所預定之結果,亦在所不惜,此等聽天由命,容任 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或聽任果發生之心態,即屬未必故意。( 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六版,頁171)證人蒲依柔、陳怡均 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被告於告訴人正在下針之時,以手在 告訴人下針附近揮舞,對告訴人下指導棋,證人2人均告知 這動作很危險,可能對醫護人員及病人造成危險,然被告卻 不聽勸阻,仍繼續揮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終致



造成針頭彈出而扎傷告訴人之手指(詳上述),且參酌本院 勘驗上開急診室監視錄影畫面,被告於反應告訴人施打位置 不正確過程中,屢次傾身向前,而告訴人及急診室醫師數度 出言阻止被告(時間00:03:53、00:24:11、00:04:21、00: 04:34、00:04:45)(詳附表四)(本院卷(易)頁139背 -140背),但被告卻仍執意為之,足認被告對於其在告訴人 下針處附近揮舞,甚至撥打告訴人持針之右手之行為,可能 造成醫護人員之傷害,已有所認知預見,卻仍執意為之,而 容任傷害結果之發生,被告顯有傷害之未必故意,至為灼然 。
㈤、關於被告之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
⒈被告是否同意留院治療?
⑴被告雖辯稱,伊帶女兒到成大醫院急診室,未經檢傷,未掛 號云云。然查,證人即成大醫院急診室櫃台值班人員張素芃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法官問:被告帶她女兒鄭○意到成 大醫院是否由妳負責檢傷?)是。(法官問:妳有無為病患 鄭○意做了哪些流程?)在檢傷我們只會詢問她這次來診的 原因,測量她的血壓、體溫。(法官問:有無量身高、體重 ?)體重會。如果他清楚他最近的體重的話,就不會再去測 量。(法官問:所以是會詢問?)是。(法官問:關於妳們 急歲診的流程,掛號的程序是要在什麼時候做?)檢傷完之 後,會印一張掛號單出來,如果他方便自己去掛號,我們會 請他去掛號,如果他沒有辦法去掛號,我們會請志工去幫他 掛號。(法官問:是否記得本件病人鄭○意有無掛號?)一 定會去掛號。」(本院卷(易)頁98)參酌被告之女鄭○意 成大醫院病歷之「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偵卷頁22、24) ,104年5月24日有2次急診檢傷紀錄,第1次為11時59分許, 第2次為18時15分許,其中第2次就診主訴記載「病患來診為 發燒/畏寒,年齡〉3歲,體溫〉38℃且有病容(活動力不佳 )家屬代訴患者今天早上開始有發燒情形,剛剛在家有肢體 抽動情形約五分鐘左右,18:10使用過退燒藥水」,生命徵 象記載「TPR:40.2/154/20 BP104/62mmHg BW18Kg」互核相 符。被告於當日18時15分許帶女兒至成大醫院急診室,已留 有檢傷紀錄,並有陳述病情,測量血壓、體溫之紀錄,被告 辯稱:未檢傷、未掛號云云,顯不足採。
⑵證人即成大醫院急診室櫃台值班人員王淑嫥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公設辯護人問:妳們是否知道被告她有要求要轉院 的事情?)她進去之後,我們在外面繼續會檢下面的病人, 之後被告楊文琦有出來外面,然後說要求要找剛剛送她來的 119消防員,我們當下跟她講說「消防員送妳過來後,119的



人就會離開了」,她當下說她裡面沒有病房,她說醫生沒有 辦法給她床位,她要轉院,我們跟她講說轉院需要有正常的 轉院流程,119送過來,當下她就是想要打119,請119再載 她到別的醫院,我們跟她講說院與院的轉診是沒有辦法再叫 119,要的話就是要叫救護車,她說她也沒有救護車,我們 跟她說我們可以提供她救護車的電話,但是一樣要請她回去 裡面診間找醫師填寫正常的轉診流程。(公設辯護人問:妳 所謂的民間救護車是指?)歐小明,那時候有提供她一支 0800的電話。(公設辯護人問:妳給她這個0800電話意思就 是被告楊文琦要轉診的意思?)是,當下她是要求她要轉診 ,但我們有告知她沒有辦法叫119,如果要轉診,她要電話 ,我們給她電話,但是一定要經由醫師的轉診流程,我們才 有辦法再CALL救護車過來。」(本院卷(易)頁94背-95) 參酌被告於104年5月24日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於18時 31分撥打119,對話內容係:被告請求救護車人員代為尋找 遺落在救護車上之杯子,救護人員允諾幫忙尋找,119嗣後 回撥,告知沒有杯子,被告則要求救護車載其轉院,但119 表示無法辦理轉院,必須自己處理等情,有臺南市政府消防 局105年3月16日南市消指字第1050005289號函附通話紀錄報 表及錄音光碟(本院卷(易)頁114-116)、臺南市政府消 防局105年5月24日南市消指字第1050011195號函附通話紀錄 報表及錄音光碟(本院卷(易)頁161-163)在卷可按,並 經本院於審理時勘驗上開錄音光碟內容(詳附表一),並記 明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易)頁176)。是被告雖曾於醫 生表示沒有床位時,要求119救護人員帶其轉院,但是119救 護人員並未答應其要求。
⑶證人蒲依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設辯護人問:是否記 得當天進去以後,是否說沒有病房?)記得,當天有醫生跟 他們講的,「目前的話是沒有病床的」。(公設辯護人問: 醫生希望病人怎麼處理?)因為醫生那時候有跟她講,其實 孩子的狀況是可以先回家吃藥跟觀察的,但是因為媽媽堅持 ,醫生有跟她講「如果妳堅持住院的話,最快要等到明天中 午12點才會有床,看要不要先詢問一些比較近的醫院,看他 那邊有沒有兒童的病房」,然後當下媽媽出去外面,想要再 攔119,請他載她到別的醫院,但是醫院不能這樣子利用119 ,不能這樣子用救護車不是嗎?我們檢傷的人員也是照實跟 她講,就是依我們的程序跟她講。(公設辯護人問:所以吳 醫師當時去做處理的時候,是跟她講說如果要住院的話,成 大沒有病房,要求轉院?)是,目前的話是沒有病床。(公 設辯護人問:她有要求要打119去轉院?)她是出去攔救護



車。(公設辯護人問:是否有櫃檯提供0800的服務電話給她 ?)櫃台有無提供0800的服務電話我並沒有那麼清楚,但是 那時候是有給她一張名片,就是民間救護車,如果她有需要 轉院的話,就是由她自己去聯絡救這車。(公設辯護人問: 誰提供名片給楊文琦?)是王淑嫥學姐。(公設辯護人問: 是否大門的櫃台?)就是我們的檢傷人員。(公設辯護人問 「急診檢傷護理評估表」後來有吳季倫醫師註明說「無病床 ,病人想去某某醫院等住院」這句話,這是吳醫師在什麼時 候紀錄的?)這是在當天看完病人,跟家屬解釋目前沒有病 床的時候。(公設辯護人問:是在監視畫面妳們打針之前? )事發之前。(公設辯護人問:就是她去買飲料之前?)是 。(檢察官問:被告進去的時候,被告是否知道妳們在做什 麼?)被告進去的時候,被告知道我們在做什麼。(檢察官 問:她有無表示說不願意妳們打針?)並沒有任何的表示, 她也在安撫她的孩子接受醫療行為。(法官問:妳剛才有說 吳季倫醫師有跟被告表示說因為目前沒有病床,如果要等的 話,要等到第二天中午,所以才建議她轉院?)是,最快的 話。(法官問:當時被告表示什麼?)她一剛開始是因為出 去攔救護車沒有攔到,她一剛開始的想法也想要先到別的醫 院,但是因為救護車沒有攔到之後,她就折返回來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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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