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2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即郭功財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章哲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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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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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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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華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13590-4│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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