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78號
TPDV,105,除,978,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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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郭蕙芬 
代 理 人 林可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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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78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0001│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0084-NX-303790-6│1 │502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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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