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63號
聲 請 人 周昆弘(即周張卿雲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菁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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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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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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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D-134384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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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2-NX-1123289-4 │1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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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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