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941號
TPDV,105,除,941,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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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郭蕙芬
訴訟代理人 林可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4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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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9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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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497-0│1 │1000│
├──┼────────────┼───────┼──┼──┤
│0002│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74-9│1 │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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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