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劉曼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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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8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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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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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42839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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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428407│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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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42841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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