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劉森模即巨億工程行
代 理 人 劉美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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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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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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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住營造股份有│第一商業銀│105年2月1日 │15,750元 │AJ0007142 │
│ │限公司 陸俊偉│行和平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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