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859號
TPDV,105,除,859,201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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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萬吉
訴訟代理人 李政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 第2070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均已於民國10 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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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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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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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5年1月1日 │50,600元 │LD2282561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李萬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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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5年2月1日 │50,600元 │LD2282562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李萬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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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5年1月1日 │50,600元 │LD2282567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李萬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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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105年2月1日 │50,600元 │LD2282568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 │
│ │李萬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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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