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82號
TPDV,105,除,1082,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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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陳銘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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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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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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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淑惠│永豐商業銀│105年4月21日│51,400元 │9756823 │
│ │ │行東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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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