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56號
TPDV,105,除,1056,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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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侯翠杏
代 理 人 潘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0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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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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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 │張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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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豪景大酒店股│98ND0008516至 │千股 │40 │40000 │
│ │份有限公司 │98ND000855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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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豪景大酒店股│98ND0007400至 │千股 │26 │26000 │
│ │份有限公司 │98ND000742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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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豪景大酒店股│98NF0000172 │拾萬股│1 │100000│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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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豪景大酒店股│98NX0000325 │不定股│1 │9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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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豪景大酒店股│96ND0006853至 │千股 │29 │29000 │
│ │份有限公司 │96ND000688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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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豪景大酒店股│96NX0000125 │不定股│1 │968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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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