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暐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龍
代 理 人 簡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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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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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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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碧霞 │玉山商業銀行北新分│105年1月31日 │20,200元 │5717628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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