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49號
TPDV,105,除,1049,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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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郭慶裕
訴訟代理人 曾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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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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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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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7-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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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8-6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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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9-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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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0-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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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501-3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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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281-0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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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725-6 │1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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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