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48號
TPDV,105,除,1048,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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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8號
聲 請 人 郭趙却
代 理 人 曾澤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105年8月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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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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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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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2-5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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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3-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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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4-9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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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5-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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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8496-2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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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280-9 │1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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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8-NX-724-4 │1 │3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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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