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47號
TPDV,105,除,1047,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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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代 理 人 李佩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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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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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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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日旭營造工程有│臺灣新光商業│104年9月10日│70,909元 │4587903 │
│ │限公司 陳燈燦│銀行西園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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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彩驛建設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4年9月5日 │229,223元 │6296948 │
│ │司 林文正 │興雅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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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彩驛建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104年9月5日 │48,560元 │4017674 │
│ │司 林文正 │松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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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德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