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42號
TPDV,105,除,1042,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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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42號
聲 請 人 潘炫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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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04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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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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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億利汽車商│陽信商業銀│105年3月23日│50,000元 │AE4897481 │
│ │行 左秋明│行龍江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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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