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1023號
TPDV,105,除,1023,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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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簡霧
訴訟代理人 林黛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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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10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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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
│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5807-7 │1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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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