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959號
TPDV,105,重訴,959,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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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昇劉農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54,37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1萬3,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萬2,9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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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