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959號
原 告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昇、劉農生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54,37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1萬3,4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1萬2,98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