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5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泉安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簡崇志、林寶堂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崇志、林寶堂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808,236元,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2,130,2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129,7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陳報本件訴之聲明之請求權基礎、計
算式及證據(證據請逐一編碼),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
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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