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鉅鑫
被 告 伯罕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許大衛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許伯罕
吳智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貳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已於約定書第20條、保證書 第7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本院就本件 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伯罕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伯罕公司)於 民國104年2月12日邀同被告許大衛、許伯罕、吳智暉與伊公 司簽訂保證書,由渠等擔任被告伯罕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約 定就被告伯罕公司現在及將來對伊公司所負之借款、票據、 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於本金新臺幣(下同) 20,000,000元之範圍內,與被告伯罕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被告伯罕公司自104年7月7日起陸續向伊公司借款4筆,金 額合計5,000,000元、外幣借款2筆,金額合計美金279,998 元,新臺幣借款部分約定利息按伊公司公告之基準利率加碼 年息1.5%計算,借款期間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應自借款日 起,按月付息,並於到期時清償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到期 未履行時,遲延利息按前開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美金部分 約定利息按年息5.2%計算,借款期間如附表二所示,到期時
將借款本金、利息及應付款項一併清償,到期未履行時,遲 延利息改按到期日當日該幣別一般外匯授信利率加碼前開利 率加碼年息2.5%計算,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除仍應前開 利率計付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照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均已屆清償期,被 告伯罕公司僅就新臺幣借款部分償還本金1,380,000元及至 105年1月28日止之利息,其餘部分均未清償,其尚欠借款本 金3,620,000元、美金279,998元及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迭經催索迄未償還,而被告許大衛、許伯罕 、吳智暉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積欠之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 撥款申請書兼借據憑證、貸款逾期未繳催告函等資料為證( 見本院卷第7至19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均未到庭爭執,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5,960元 原告已預納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400元 原告已墊付合 計 127,360元
附表一:
┌─┬──────┬──────┬──────┬─────┬──────┐
│編│ 借款金額 │ 尚欠金額 │ 借款日/ │ 利 息 │ 違 約 金 │
│號│(新臺幣) │(新臺幣) │ 到期日 │ │ │
├─┼──────┼──────┼──────┼─────┼──────┤
│1 │750,000元 │405,000元 │104年9月10日│自105年1月│自105年2月29│
│ │ │ │105年3月10日│29日起至清│日起至清償日│
├─┼──────┼──────┼──────┤償日止,按│止,逾期6個 │
│2 │2,250,000元 │1,215,000元 │104年9月10日│年息4.19% │月以內者,按│
│ │ │ │105年3月10日│計算。 │約定利率10% │
├─┼──────┼──────┼──────┤ │計收,逾期超│
│3 │500,000元 │500,000元 │104年9月16日│ │過6個月部分 │
│ │ │ │105年3月16日│ │按約定利率 │
├─┼──────┼──────┼──────┤ │20%計收。 │
│4 │1,500,000元 │1,500,000元 │104年9月16日│ │ │
│ │ │ │105年3月16日│ │ │
└─┴──────┴──────┴──────┴─────┴──────┘
附表二:
┌─┬─────┬─────┬──────┬────────┬─────────┐
│編│借款金額 │欠款金額 │借款日/ │借款利息/ │違約金 │
│號│(美金) │(美金) │到期日 │遲延利息 │ │
├─┼─────┼─────┼──────┼────────┼─────────┤
│1 │129,428元 │129,428元 │104年7月7日 │自104年7月7日起 │自104年12月4日起至│
│ │ │ │104年12月3日│至104年12月3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 │
│ │ │ │ │,按年息5.2%;自│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 │ │ │ │104年12月4日起至│率10%計收,逾期超 │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
│ │ │ │ │8.7%計算。 │利率20%計收。 │
├─┼─────┼─────┼──────┼────────┼─────────┤
│2 │150,570元 │150,570元 │104年7月13日│自104年7月13日起│自104年12月7日起至│
│ │ │ │104年12月6日│至104年12月6日止│清償日止,逾期6個 │
│ │ │ │ │,按年息5.2%;自│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 │ │ │ │104年12月7日起至│率10%計收,逾期超 │
│ │ │ │ │清償日止,按年息│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 │
│ │ │ │ │8.7%計算。 │利率20%計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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