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8號
TPDV,105,重訴,28,2016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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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呂湘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經國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5,425,000元(計算式:28,425,000元-3,000,000元=
5,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53,67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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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