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呂湘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焦經國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分配表
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25,425,000元(計算式:28,425,000元-3,000,000元=
5,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53,67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