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4號
TPDV,105,重訴,174,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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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   告 吳婉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楊傳珍律師

被   告 吳舜如
      柯淑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舜如柯淑惠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萬4,096 元(計算式:
196,712 元+17,336元+70,048元=284,096 元)。惟按訴訟標
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與被告吳舜如公同共有,是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斷。又
查關於附表編號2 至6 不動產係於民國65年至66年間完工,原告
起訴時屋齡約40年,且均為鋼筋混凝土所造之住宅,依臺北市大
安區文昌街鄰近上開建物之公寓(5 樓以下無電梯,含土地及建
物)於104 年6 月至12月間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27萬7,
000 元【計算式:(242,000 元+312,000 元)÷2 =277,000
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存卷可稽,則附表編號
2 至6 不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億2,427 萬零510 元【
計算式:(72.53 ㎡+72.53 ㎡+109.23㎡+109.23㎡+85.11
㎡)×277,000 元=124,270,510 元】;關於附表編號1 不動產
經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105 年7 月25日以北市大地測字第10
531288100 號函,覆以附表編號1 不動產已滅失並辦竣滅失登記
在案,故暫不予核定其價額;關於附表編號7 不動產為未辦理保
存登記建物,依據原告所提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
估價報告書所載,附表編號7 不動產之價值為796 萬2,660 元(
見該事務所105 宏估務字第000000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故
附表編號7 不動產之標的應核定為796 萬2,660 元;關於附表編
號8 不動產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頂樓增建),依據原告所提
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所載,附表編號
8 不動產之價值為197 萬3,700 元(見該事務所105 宏估務字第
10505200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故附表編號8 不動產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197 萬3,700 元。綜上所述,本件系爭不動產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 億3,420 萬6,870 元【計算式:124,27
0,510 元+7,962,660 元+1,973,700 元=134,206,87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 萬5,417 元,原告僅繳納28萬4,096 元,
尚欠87萬1,32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
┌──┬────────────────────────────┬──────────────────────────────┐
│編號│          土     地           │           建     物            │
│  ├──────┬────┬──────┬────┬────┼──┬──────┬────────┬─────┬─────┤
│  │ 坐落位置 │ 地 號 │ 面  積  │權利範圍│ 備 考 │建號│ 門牌號碼 │ 建 物 總 面 積 │ 權利範圍 │ 備 考 │
│  │      │    │(平方公尺)│    │    │  │      │ (平方公尺) │     │     │
├──┼──────┼────┼──────┼────┼────┼──┼──────┼────────┼─────┼─────┤
│ 1 │臺北市大安區│418-1  │72     │全部  │    │1756│臺北市大安區│1 層:41.08   │全部   │建物已滅失│
│  │通化段一小段│    │      │    │    │  │文昌街230 號│2 層32.34    │     │並經辦竣消│
│  │      │    │      │    │    │  │      │合計:73.42   │     │滅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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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北市大安區│419   │333     │1/12  │登記次序│422 │臺北市大安區│3 層:72.53   │全部   │     │
│  │通化段一小段│    │      │    │:0016、│  │文昌街210 巷│(含陽台10.60) │     │     │
│  │      │    │      │    │422 建號│  │11弄5號3樓 │        │     │     │
│  │      │    │      │    │基地應有│  │      │        │     │     │
│  │      │    │      │    │部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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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北市大安區│419   │333     │1/12  │登記次序│423 │臺北市大安區│4 層:72.53   │全部   │     │
│  │      │    │      │    │:0015 │  │文昌街210 巷│(含陽台10.60) │     │     │
│  │通化段一小段│    │      │    │    │  │11弄5號4樓 │        │     │     │
├──┼──────┼────┼──────┼────┼────┼──┼──────┼────────┼─────┼─────┤
│ 4 │臺北市大安區│423   │200     │1/2   │登記次序│426 │臺北市大安區│3 層:109.23  │全部   │     │
│  │通化段一小段│    │      │    │:0006 │  │文昌街210 巷│(含陽台8.22) │     │     │
│  │      │    │      │    │    │  │11弄7號3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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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臺北市大安區│423   │200     │1/2   │登記次序│459 │臺北市大安區│4 層:109.23  │全部   │     │
│  │通化段一小段│    │      │    │:0006 │  │文昌街210 巷│(含陽台8.22) │     │     │
│  │      │    │      │    │    │  │11弄7 號4 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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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臺北市大安區│425   │98     │1/5   │    │336 │臺北市大安區│5 層:85.11   │全部   │     │
│  │通化段一小段│    │      │    │    │  │文昌文街232 │(含陽台12.86) │     │     │
│  │      │    │      │    │    │  │號5 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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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臺北市○○區○○街000 號3-5 樓(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
│ 8 │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 號5 樓(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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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