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周佩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應逸、王惠桃間因本院105年度訴更一
字第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參萬壹仟
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