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589號
TPDV,105,訴,3589,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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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89號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被   告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棟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 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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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